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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著作权属于谁?


   老A自从进入W公司后,每一个月总有那么一、两天,让他觉得很难熬………

   W公司规定:老A每月须撰写2篇原创文章用于W公司宣传,写作可以利用工作时间,也可以利用空余时间,由老A自主安排,但文章内容须与W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每个月,老A总是一边挠着头,一边敲着键盘,一格一格的往上爬!终于有一天,老A忍不住内心的疑惑向律师咨询,他这么辛苦写个文章,这著作权到底属于谁啊?

为解开老A心中疑惑,笔者决定为老A找找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作者即为创作作品的公民。

根据该规定,似乎文章是谁写的,著作权就属于谁,各位奋战在“爬格子”一线的小伙伴们是不是突然感觉腰杆子一下就直了!

   各位亲们,别高兴地太早了,后面那不起眼的几个字,大家看到了吗?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面可大有文章!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法人作品,即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职务作品,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老A的陈述,可以看出:老A与W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老A每月撰写2篇与W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文章属于W公司安排老A的工作任务内容,很明显不属于老A的个人作品。那老A按照W公司要求创作的作品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呢?

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学术观点,一般认为应从作品体现的意志、作品创意的来源、作品责任承担主体、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作用以及作品的署名等方面来区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

   笔者认为老A按照W公司要求创作的作品应属于职务作品,理由如下:

   1、老A作为W公司员工,为完成W公司任务而进行作品创作,W公司与老A未就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

   2、W公司虽然规定了创作作品的数量要求及创作方向,但作品的构思和创意来源等来自老A个人,老A自由创作的空间比较大;

   3、作品内容要求虽然与W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但老A创作作品体现的是老A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W公司的意见;

   4、对老A的创作,W公司仅简单地布置了任务,提出了原则性的方向,但不会全程关注并介入,创作作品的进度及细节由老A自主决定;

    5、W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老A创作的文章时,署名作者为W公司老A。

    综上,应当认定老A对其创作的文章享有著作权,但W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在老A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W公司同意,老A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W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上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最后,您猜到了谁是那个心里着急但又写不出文章的苦逼老A吗?

欢迎各位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