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全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条约》的缔约方,应当遭到条约的束缚。但事实上,好像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甘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一起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定见中所言,条约第 29 条仅仅称“任何关于危害补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法令是对条约的弥补而非违背。[3]不管是否有危害发作,以及危害成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令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自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担任,这和条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危害是不同的。⑨别的,欧洲法院还以为,条约意在规制航空运送带来的单个危害补偿诉讼,留下一起危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构成的不方便并非仅仅发作在单个旅客身上,而是由一切遭受延误的旅客来接受,这现已不再是条约项下的单个危害,而是一起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