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币充抵欠款如何性? ——吴振兴等出售、持有、使用假币案①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吴振兴,男,50岁,1949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农民。 被告人杨中央,男,50岁,1950年5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巩义市鲁庄镇四合村农民。 被告人金治安,男,34岁,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农民。 2000年元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振兴邀被告人杨中央一同到河南省濮阳县朱静明处讨账,朱静明给昊、杨二人假币1. 56万元,由被告人杨中央带回藏匿家中,后二人商定由昊振兴联系买主,同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昊振兴联系好买主后,伙同被告人杨中央与买主在缑氏镇金屯村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杨中央身上提取假币1. 56万元,从吴振兴身上提取假币250元。1999年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朱静明(批捕在逃)携带假币5000元到缑氏镇金屯村,将假币交给被告人金治安,以抵欠金治安1 000元的欠账。后被告人金治安先后分四次将假币3400元给了被告人昊振兴,剩余假币由被告人金治安花掉。被告人昊振兴将3400元假币用于还账。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振兴、杨中央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出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假币罪。但因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查获,系未遂。被告人金治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遂判决如下: 1.告人昊振兴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被告人杨中央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3.被告人金治安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深刻理解出售假币行为的含义?①(2000)偃刑初字第55号。案例选自“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5日。 本案中,被告人吴振兴无疑犯有出售假币罪,法院也作了相应的判决。问题是吴振兴与朱静明之间用假币充抵债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值得探讨。用假币偿还债务是假币较常见的一种用途,如何判断这类行为的性质涉及对使用假币以及买卖假币的客观危害行为含义的理解问题。 笔者认为朱静明用假币抵偿债款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而是应定性为出售假币的行为。“出售”与“购买”是对向犯,因此,接受朱静明用假币抵偿债款的对方即被告人吴振兴从朱静明处接受假币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购买假币罪。理由如下:①从客观方面看,朱静明的行为不符合使用假币罪中“使用”的含义。使用假币中的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通用货币,以通用货币之通常用法,加以使用,使不具备通用力的假币,得以充当真币而流通。①在使用假币情况下,假币是冒充通货使用的,这就决定了使用假币时,假币与真币在面值数额上是相同的。而对假币进行买卖时,假币是作为交易中的“商品”出现的,购买方的目的与行为性质决定了假币通常是以低于票面额的价钱出售。也就是说假币与换得的真币之间必须存在票面数额上的不对等。②从主观方面看,两罪中接受假币的相对方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之间,支付的用途不是它们的根本区别,它们关键的区别在于“出售”假币是在买主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平”交易,接受假币方的乐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吴振兴面对朱静明以假币抵充债款的行为或许有勉强的成分,但是他毕竟是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了假币,这无疑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朱静明的行为是使用假币的可能性。相反,如果朱静明隐瞒事实真相,用相同面额的假币冒充真人民币支付对方的债款,吴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假币,朱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使用假币罪,吴则是其使用假币的受害者。而本案中,双方都知道是假币,因此假币的转移也就具有了交易的性质。根据上述两方面理由,本案中,被告人吴振兴接受朱静明假币的行为应定为购买假币罪。 而由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吴振兴先购买假币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是一种连续性行为,应当成立一个合并性罪名,即购买、出售假币罪。因此,本案中,法院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振兴的罪名确定不完全准确。 【结 论】 用假币偿还债务是假币较常见的一种用途,在这种情形中,假币的转移具有交易性质,与使用假币有本质不同。因此,用假币偿还债务数额较大的,应定出售假币罪。①张军主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相关链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见本书第78页) 相关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依题的解释(法释[ 2000] 26号)第3条(见本书第78页)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二)’2](2001年1月21日)(见本书第74-75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17条(2001年4月18日)(见本书第78页) 相关的参考案例 喻道明出售假币案[( 2006)海刑初字第2181号] 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卢祖安、刘锡炬、曾殷常出售、购买假币案[( 2003)江中法刑经初字第50号] 载北大法意网,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4月10日。 (黄俊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