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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调查?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

      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事故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