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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版者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对版”的解释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出版者是指从事上述活动的图书馆出版社、报社、期刊社。

         二、出版社的权利   1.法定权利   出版者享有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此处的专有使用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其他图书、报刊不得使用;二是图书专有出版权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其他出版社出版同一图书时,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原图书的版式设计。

      ”   2.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此权利专指“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作者在出版合同有效期内,无权在同一地区(如大陆)与其他出版社就同一图书订立出版合同;   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区内,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该图书;   ③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三、图书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图书出版的期限与质量   出版合同中必须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与期限出版图书。

      签订合同后,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未能按期出版图书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的重印与再版   图书的重印是指以该图书的同种文字的原版再复制发行。

         再版是指对图书同种文字的原版做不同程序的修改后,复制发行。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图书的重印与再版,图书出版者要通知著作权人,并要支付报酬。

         在图书脱销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图书出版者重印或再版。

      如这一要求被拒绝,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出版合同。

      一旦合同终止,就意味着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丧失了,著作权人可以与其他的出版者就同一图书签订出版合同。

         3.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图书作品的修改、删节,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因此出版者如对作品修改、删节,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取得许可的方式可以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在作品编辑出版过程中进行。

         四、报社、杂志社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1.著作权人投稿的处理   我国《著作权法》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2.作品刊登后的转载、摘编   在一般情况下,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稿、资料刊登,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在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情况下,其他报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刊登。

      著作权以外的人无权发出类似的声明。

      如有些刊物声明“凡本刊所发表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此类声明不受法律保护。

         3.作品的修改、删节   出版报纸、杂志比出版图书具有更强的时效性,因此,著作权法在作品修改问题上对报纸、杂志出版者的限制较图书出版者宽松一些。

         报社、杂志社的编辑可以对作品做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这种修改可以不必取得作者的许可。

      所谓“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是指不得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如需对作品进行改变基本内容和精神的修改、删节,必须要取得作者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