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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合同法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了一些规定,如规定不定期租赁时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我们认为,当房屋无法使用或者难以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对承租人解除合同条件应严格掌握。

         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合同于租赁期间届满即告终止。

      但是当事人于合同约定的期间届满时也可以续订合同。

      续订合同又称为期限更新,它不同于一般合同中履行期限的变更。

      前者是两个合同关系,后者只是一个合同关系。

      租赁合同期限更新只能发生于租赁期限(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时。